(十一)负责及时清理、编纂市政府规章;负责译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九)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办理诉市政府行政案件的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争议和问题。
(五)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办理市政府规章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务会的报送备案工作。
(三)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立法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实施。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法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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