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 0917-326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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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法审核审批民族宗教方面的有关事项;指导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九)负责组织全市民族宗教干部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七)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负责全市民间信仰场所管理的协调指导。
(五)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培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宝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http://www.bjmzzj.gov.cn,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相应事宜。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政策、宝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部署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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