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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三)承办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经批准后组织执行,按规定收取所监管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九)按照市委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szgzw.gov.cn,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建设,形成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审计和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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