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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拟定我市有关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市内核设施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市电磁辐射、烟台市环境保护局,http://www.ytepb.gov.cn,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及省的规定审核、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并向市政府提报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等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各部门以及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邻市和市内各县市区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全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及以上和外地驻烟单位排污费的直接征收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负责全市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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