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律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 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法律的规定,行使以下几方面的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审查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人事任免权免职或撤销其职务重大事项决定权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权提出询问,提出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受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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