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9条规定,于1983年12月24日正式成立。自治区审计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自治区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的审计工作。依照《宪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负责。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订自治区审计,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