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五)依法监督检查全区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的情况,反映全区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问题。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办法,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外国政府贷款、宿迁宿城区财政局,http://www.scqcz.gov.cn,世界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十一)负责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七)管理区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五)管理区级财政公共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办法并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受政府委托,负责全区政府采购市场的运作管理等工作。管理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和非经营性外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三)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宿迁宿城区财政局提出对全区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管理退税、税收返还等各项工作。
(一)执行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有效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区与乡镇(街道)、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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