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57年《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的规定,于1958年1月1日成立,1959年正式开业促进共同体的平衡和稳定发展该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成员国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开发项目贷款对象扩大到与欧共体有较密切联系或有合作协定的共同体外的国家该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成员国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开发项目欧洲投资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业务重点是对在共同体内落后地区兴建的项目,对有助于促进工业现代化的结构改革的计划和有利于共同体或几个成员国的项目提供长期贷款或保证;也对共同体以外的地区输出资本,但贷款兴建的项目须对共同体有特殊意义(如改善能源供应),并须经该行总裁委员会特别批准一般按协定的最高额度提供资金能源和基础设施等方面促进地区平衡发展的投资项目,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②促进成员国或共同体感兴趣的事业的发展;③促进企业现代化提供贷款是该行的主要业务,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普通贷歉,即运用法定资本和借入资金办理的贷款,主要向共同体成员国政府州私人企业发放,贷款期限可达20年即向共同体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提供的优惠贷款,主要根据共同体的援助计划,向同欧洲保持较密切联系的非洲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收取较低利息或不计利息由成员国财政部长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制订银行总的方针政策,董事长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理事会负责主要业务的决策工作,如批准贷款,确定利率等,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此外,还有审计委员会也从共同体内外资本市场筹措,还有成员国提供的特别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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