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国家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后,内设商标局2001年两次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职权或应权利人请求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工商人字〔2008〕195号)规定,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具体负责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实施商标战略等工作申请受理处,审查一处,审查二处,审查三处,审查四处,审查五处,审查六处,审查七处,审查八处,地理标志审查处,国际注册处,异议形审处,异议裁定一处,异议裁定二处,异议裁定三处,异议裁定四处,商标信息档案管理处,变更续展处,法律事务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商标审查质量管理处,计算机系统管理处,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24个职能处,编制285人副局长4名其主要职能是为商标局提供与商标确权相关的服务工作,是商标注册的辅助机构,现有工作人员256人为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商标局通过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于2008年6月2日招聘了300名商标审查辅助人员,从事商标审查和审理的辅助工作,由商标局相关处对口领导,管理,同时选派干部对辅助人员的商标审查工作予以指导,进行审核及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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