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全县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组织实施国家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工业有毒有害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编制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各有关单位开展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监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以及企业的环保考评工作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全县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协调,指导乡镇的环境管理工作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对有关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和审批县人大,政协交办的有关环保方面的建议和提案,接待和处理有关环境污染的信访及群众投诉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阶层参与环境保护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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