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2,根据国家与本省颁布的节能(能源)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国家与地方颁布的节能,能源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全省能源生产,经营及利用状况进行指令性和周期性监察,监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节能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43号令《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受省经贸委委托,承担对全省用能单位履行国家及本省颁布的节能(能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