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指导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监督管理工作;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指导建设和管理辖区内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创建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拟订并组织实施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和计划。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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