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拟定全县国土资源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共享和汇交的监督管理,提供社会咨询服务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和转让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殊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古生物化石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参与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报批,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政府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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