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统一监督管理赤峰地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赤峰地区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 协调解决本市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区,县之间的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具体情况,审核旗县区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事项;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本市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状况,发布本市环境状况公报 制订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区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协调旗县区落实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技术支持:赤峰市峰之泰商贸有限公司 0476-588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