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崇左市生态市(县,区)建设工作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承担全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按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会同上级业务部门受理我市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申请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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