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生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重要生态环境建设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止工作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跨地区间的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河流(过境河流)水库等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地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和推动全地区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地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参与
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十一)承办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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