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承办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参与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地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地区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地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辖区各县(市)、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跨地区间的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河流(过境河流)水库等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地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二)负责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塔城环保网,http://www.tcdqhb.gov.cn,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生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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