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省中医药人员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全省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监督和协调全省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订全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参与拟订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全省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全省的国家和省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促进中医药技术的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
(九)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省政府及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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