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对自治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国家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市,县 (区)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市,县 (区)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自治区投资和以自治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自治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国家审计署授权的事项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自治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县 (区)审计 机 关 的 业 务,组 织 市,县 (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 (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组织审计自治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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