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市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县(市,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我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重大发展决策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省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环境统计和信息发布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