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选举了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标志着我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全面建立。从1980年全椒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每届任期三年,自1993年第十一届起,任期依法改为五年,在此期间(19802009),县人大常委会共召开190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73个,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员479人次,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560人次,通过决议,决定,办法,制度128个。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共进行9次。